张凤鸣:人情与国法孰轻孰重
由于死者母亲的求情,14日,市一中院从轻判处凶手宋晓明有期徒刑12年。在之前的庭审中,这位善良的母亲推己及人,出人意料地选择了宽恕凶手,并当庭为杀人犯求情。法官在昨天的判决当中表彰了这位母亲的宽宏大量。(7月15日 京华时报)死者母亲的伟大不必再说,法官判后三言不必再讲。单就案件的审判来说,世人关注的不是法律的神圣之处,而是对死者母亲为犯罪人说情之事尤为瞩目,这说明中国的法律还是看人情来判决的。法律是神圣的,是用来维护人间正义的。在中国这个自古就缺少“法”的国度里,人治在长时间大于法治,不要说这是封建社会的“专利”,今日之中国“人治”现象依然层出不穷。当人治大于法治之时,任何案件都可以加入人的感情因素,于官是徇私枉法,于民是行贿求“安”,于是暗箱操作、颠倒黑白、践踏法律之事屡见不鲜。虽然今日我们处于法治社会,但在讲人情关系的中国却是“无奇不有”。笔者并不反对死者母亲用宽容之心来教化犯罪人,可她没想过自己的“求情”是在给“法律”难堪,当我们全力关注“情”字占主导地位的案件时,法律的地位正逐渐被削弱,如此则于社会无益,于民族发展无益。一个健全的社会“法”也应是健全的,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安定的条件,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它并不存在特权化和贵族化倾向,不存在人情大于国法的情况。对于报道中犯罪人的判决,虽说有他的自首、救助被害人等因素在其中,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害人母亲的道德影响力却有着决定判决结果的力量,连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也此为卖点,把它看成又一起“德治”的典型。殊不知,对德的宣扬即是对法的蔑视,今日我们的法治社会还只停留在形式层面上,“人情”攻势实在功不可没。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待进步,国法的权威性不能够因为人情因素而受到挑战,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之处,否则,任何努力在人情面前都是徒劳的。国家虽然提倡“以德治国”,前提却是以“依法治国”为主。当国策推行而下变成德治为主,法治为辅之时,人情与国法相比还占有优势之际,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我们只能徒呼奈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