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遗诏 近日,辽宁省档案馆展出了 康熙遗诏 ,再一次引起大众对于雍正皇帝即位问题的关注和探讨。一些媒体据此认为雍正矫诏篡位一说可予否定,这一千古疑案亦可就此破解。其实所谓 康熙遗诏 ,并非首次面世,此次展出的遗诏的确具有较大文献价值,而自孟森先生以来,清史学界就围绕 篡位说 继位说 展开了长期争论与探讨,至今却依然扑朔迷离,指望据此 康熙遗诏 盖棺定论为时尚早。究竟遗诏是如何出台的,在此历史疑案中起到何种作用?本刊特邀请清史专家对此进行梳理和解读。 1、 康熙遗诏 与中国古代 遗诏 的特点 其实所谓 康熙遗诏 ,并非首次面世,除本次出现之辽诏,海峡两岸已存有四份。大陆所藏在第一历史档案馆,台湾所藏在 中央研究院 历史语言研究所。一档收藏者有二,一为满汉双语合璧 遗诏 (以下简称一档诏)。此诏书久已为学界所知,先后有王锺翰、杨启樵、金恒源等多位学者对其进行过研究和介绍,并曾公开展出。还有一份仅有汉文、且无日期的版本(参见王锺翰《清史满族史讲义稿》)。台湾收藏同样有二,亦为满汉双语一份、汉文一份,其成书过程等也有很多学者研究论证(参见杨启樵《雍正篡位说驳难》)。而本次辽档馆展出的诏书,以满、蒙、汉三种文字合璧写成,蒙文遗诏属首次问世,对于文献学研究来说意义较大。但是涉及世宗即位本身,辽诏则很难起决定性的判断作用。 要彻底说清本问题,必须先简单梳理一下,在中国古代 遗诏 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文件,为何 遗诏 在康雍交替之际受到如此重视。 中国古代皇权社会中,所谓 遗诏 ,一般是先君驾崩之时宣读的诏书,内容多为对其执*生涯的总结及对于新君的期许,当然,通常也会指明某某皇子继统为帝。而古时的遗诏并不严格等同于今天的遗书,很多遗诏并非皇帝亲笔,而是皇帝驾崩后大臣或新君根据皇帝生前意愿所拟。因此,所谓遗诏的真伪,关键在于它是否真实反映了先皇生前意愿。如是,则为真诏;如非,则应认为是伪诏、矫诏。最著名的矫诏事例发生在秦朝,秦始皇出巡暴崩于沙丘,赵高李斯二人传遗诏令长公子扶苏与大将蒙恬自杀,命胡亥登基。古今史家皆认定其为矫诏。 对历史上遗诏真伪之弊康熙本人心知肚明,在《清圣祖仁皇帝实录》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辛未条(1717年12月24日,农历十一月二十一日)中记载了他对诸子的面谕,其中有: 自昔帝王多以死为忌讳,每观其遗诏,殊非帝王语气,并非中心之所欲言,此皆昏暓之际,觅文臣任意撰拟者。朕则不然,今预使尔等知朕之血诚耳。 当然必须指出,他所说的多是自己过往的总结,并无任何宣布继位人选的记录。 毫无疑问,诏书应该是皇位传递时至关重要的依据。但纵观中国历史,皇位更迭之际,因诏书真伪掀起的波澜并不多见。雍正即位可谓此中最为激烈者。个中缘由,又与清代的皇位继承制度息息相关。中国古代的皇位传承方式经历了种种变化,但总体上,以嫡长继承制建储最为普遍。一般说来,如果太子身份及早确立,不出意外的情况下,由其继位顺理成章。此时诏书所起的不过是程序上确认新君登基的作用。换言之,如果太子人选未出现变化,而诏书所写有异,很难不引发朝臣的怀疑,与宗法礼制也不相合。因此,历史上如隋炀帝谋夺大统,便是设计先使文帝废除杨勇太子之位,再立自己为太子,以太子身份而非遗诏为继位依据。 清朝初年,汉族王朝惯用的嫡长继承制并不符合满族传统。关外时期,满族多采八旗推选制,入关后,也多有平衡八旗势力等考虑。太宗皇太极、世祖福临,甚至康熙本人都并非嫡长子,也不是以太子身份继位。康熙意图效法前代,于康熙十四年立次子胤礽为皇太子,但康熙四十七年、五十一年发生了著名的两废太子事件,之后直至康熙驾崩,再无太子之立。在这种背景下,储位虚悬,并无法定继承人,遗诏才成为继位人选的决定性因素。
证监会发言人在解释新退市制度时并没有回避这一问题。他称,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,但考虑到“连续三年亏损”是现行《证券法》确立的退市情形,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,新退市制度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。
除了比分落后,新疆还遭遇犯规麻烦,第二节打了没多久,皮科特就领到个人第四次犯规,迪奥古重新登场。幸运的是,广东并未抓住机会,他们的手感冰凉,投篮命中率非常低。半场结束前2分钟,两队陷入混战,广东连续投篮不中,反倒被木拉提打成反击上篮得手,进一步缩小了分差。在辛格尔顿抛射命中后,比分定格在了44比42,广东只领先2分。
安徽广播11月2日消息(:陈晨) 我国著名科学家、中国航天之父钱学森先生日前在北京逝世。昨天(1号)下午,一百多名科大师生聚集在钱学森先生铜像前举行悼念活动,以表达对钱老的深切缅怀之情。
杨某提出上诉,认为自己是应朱某要求陪她去桥上玩,没想到她会跳河。朱某的父母也再次提出上诉,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。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认为在事实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,加重了杨某的刑罚,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,应予纠正。7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改判杨某有期徒刑5年,并赔偿24万余元。